行业动态

行业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知识

国内几种兽医社会化服务形态

更新时间:2019-02-21 10:26:00点击次数:498次

2005——《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提出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011——《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1年农业部发布《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
201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 2020年)》
      201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 2020年)》,明确我国动物疫病防治从“有效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的目标任务。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上升到全新高度。进一步说明兽医职责逐步从“治疗”转变为“防控”。构建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服务水平,是兽医医政工作的最终目的。
      要把政府提供的兽医公共服务与市场提供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人员的作用,规范兽医从业行为。促进地方兽医行业协会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机制。
2016——《关于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问题调研的通知》
      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问题调研的通知》,明确提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动物诊疗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附近的兽医服务机构;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畜禽养殖、经营、加工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
2017——《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年起,农业部发布《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推动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创建供给充足、灵活多样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方式。
2018——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
     2018年6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对整个兽医工作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打破以往只是在某些环节上抓服务,转变成从整个产业链着眼的系统性服务,健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服务供求模式。
    随着一步步政策的实施,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兽医的工作不仅仅只局限在为养殖户服务的层面,兽医服务更趋向于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生态平衡等方面。
以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兽医服务逐步像社会化服务转型。目前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几种形式包括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具体来说分为两大模块。
    一是遵从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履行兽医基本职能的公益性服务领域。
    二是通过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科研院校,兽药、疫苗、饲料等企业,在养殖防疫托管服务、畜牧兽医信息咨询、知识技能培训、疾病检测等多领域,探索社会化服务。
总体来说包括以下8种类型
    1 动物强制免疫社会化服务
    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鼓励其在乡村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或技术服务公司,通过兽医托管、签约服务等方式,为畜禽养殖户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免疫注射等服务。
    2 兽药、饲料、养殖企业“一条龙”服务
    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大型兽药生产企业组建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技术服务团队,面向签约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
    以执业兽医为主体,在一些养殖业相对集中的地方,部分饲料、疫苗、兽药等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同时,生产企业提供一些“打包服务”,指导生产管理、指导疫病防治、实施免疫抗体检测等。这种模式在某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3 科研院所业务拓展社会化服务
    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一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自身技术资源和实验室资源,积极拓展业务。在服务政府方面,提供服务的范围主要在采样监测、项目验收、软课题研究等方面。在服务市场主体方面,提供服务的范围主要在技术集成与推广、第三方检测、动物诊疗、风险管控等方面。
    4 诊疗机构连锁化社会化服务
    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扩大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动物诊疗机构主要服务内容是宠物、观赏动物等的诊疗保健等,部分城镇动物诊疗机构也开展畜禽疫病防治工作。服务方式主要是诊所坐诊,收取相应费用。近年来,由于执业兽医考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等工作的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基本能满足城镇兽医服务的需求。
    5 公共卫生和生态保护服务
    通过引导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兽药包装物。对接养殖企业的疫病净化需求,就能够很好地实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既解决了政府在推进疫病净化上力不从心的问题,又加快了企业动物疫病净化的工作进程,促进了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实现多赢。
    6 兽医机构和组织公益性服务
    取得相应资质的兽医机构和服务组织,向畜禽养殖场、小型屠宰场点等提供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兽医服务。
    也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等兽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
    7 第三方兽医实验室
    动物疫病检测是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有效实施动物卫生监管措施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
    积极引导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拓展服务范围和内容,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服务活动,从事动物疾病监测的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工作,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整合了社会第三方服务,降低了全链条供求成本,真正发挥了兽医服务的社会化属性优势。
    8 兽医技术共享社会化服务
    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整合、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和权益维护,为兽医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增强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国家在政策落实上逐步规范了兽医社会化服务标准和社会化服务行为。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一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